01.
首先澄清一个误解
其实从2018年修订到现在,大家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其实一直有个误解,无极4甚至部分圈内人当中也有类似的观点,在这里头条哥再次辟谣:
广告法里真的没有那么多极限词!
可能是因为“最高级”“国家级”这样的极限词在大家的生活中很常见,所以当广告法对部分极限词做出规定的时候,大家很容易将这些极限词进行扩展,甚至一些组织还会每年都出一版新的所谓“禁用词列表”,同时,相关平台和部分地方的执法机关也没有完全领会广告法的精神,所以大家对广告法的误解就更深了。
*随便搜的违禁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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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上,在广告法的原文中,有且只有第九条第三项对极限词做出过规定,即:
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…………
(三)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
…………
至于广告中使用“第一”“首个”这些词,并不归这个法条管,而是应该归第四条管:
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简而言之,就是如果真的能拿出证据,证明自己是第一,就完全可以。因为拿不出证据被罚,并不是因为使用了违禁词,而是涉嫌虚假宣传。
比方说舒达床垫,就可以宣称自己“连续七年全美销量第一”,因为事实如此。
理清了广告法的原意,我们接着看最新发布的《指南》。其内容重要有三个部分,讲清了绝对化用语何种情况不罚、何种情况轻罚、何种情况不罚。
02.
绝对化用语怎么用合法?
如果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没有指向商品经营者推销的商品,是下列三种情况之一,就可以放心使用免于处罚:
(一)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、企业文化、主观愿望的;
(二)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;
(三)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,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、质量无直接关联,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。